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08浏览次数:1450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视其情节与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研究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处分的,应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纪后及时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在一年内已受过校纪处分者或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纪者。

第七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当年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

(二)原则上当年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与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受治安处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或偷窃信息资料,伪造他人签名、伪造、盗用他人证件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10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图书或信息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他人签名、伪造、盗用他人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屡次偷窃、诈骗,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以及财产损失)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擅自离校、旷课(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请假逾期未归、未经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不足5天给予警告处分;5天以上不足10天,给予记过处分;10天以上不足14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14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一学期内累计达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在一学期内累计达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3在一学期内累计超过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按照《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十五 在科学研究或撰写论文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实习论文、调查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或辱骂、围攻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并酒后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宿舍、食堂、校园等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豢养宠物,影响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教学、宿舍区等公共场所起哄或甩砸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正常休息时间,以任何方式严重干扰他人休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应当在校居住的研究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居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他人,一天给予警告处分,二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属严重影响学校生活秩序的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若被留宿异性是本校研究生,则与留宿者同等处分。

(十)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私接电源、网线,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明火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应予以经济赔偿。

第十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私自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故意泄漏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电子信息资料,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恶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用网络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包庇、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定期考察。察看期在半年以上且有显著进步者,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可提前终止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规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但不足以受处分者,延长半年察看期。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须受处分者或延长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二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但确应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处理,如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二十七 处分权限及程序:

(一)研究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研究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研究生所在学院应当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研究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并由学院发文,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经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议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受处分研究生应在处分决定书上履行签字手续。研究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写出文字说明,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六)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研究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三十一条 各种处分决定书,应在校内公布,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生的处分及评议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7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

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谓“以上”均包括本项,“不足”不包括本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9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