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7-01-06浏览次数:927

  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而努力学习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每学年学校根据当年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贷款及学生欠费的实际情况决定发放学校助学贷款的比例和额度。

    一、贷款对象:本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困难学生的一种补充形式,是一种无息贷款。凡列入国家计划招生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按本规定申请贷款。
    1.学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未获贷者。
    3.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学习刻苦,奋发向上,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行为,道德品质良好。
    5.具有贷款保证人并提供贷款保证人意见书。

    二、贷款限额及用途
    学生每年贷款限额为4600元,限于交纳学费。

    三、贷款申请程序与方法
    1.学生本人提出贷款申请报告,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
    2.学生处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将贷款协议寄给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偿还贷款义务,学生与学校签署助学贷款协议。
    3.批准后的学生助学贷款,统一由学校财务处为学生办理学费交纳手续,并给学生提供交费凭证。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纪律松弛、自由散漫,或者挥霍浪费、抽烟、酗酒者,学校将终止并追回贷款。
    5.对虚报家庭赡养人口,不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收入,弄虚作假取得贷款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已发全部贷款。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贷款偿还办法
    1.学生贷款原则上毕业(含肄业,下同)离校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2.学生毕业时归还贷款确有困难,应主动提出申请,由院(系)审核报学生处批准后,要与学校签订贷款偿还协议书,还款期一般不得超过四年。
    3.学生毕业后四年以上未归还贷款且无特殊原因的,学校将向保证人追回贷款。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六、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